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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5059L/2023-00257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24
  • 标题
  • 董某艳违规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渝(涪陵)城罚决字〔2023〕108026号
  • 有 效 性

董某艳违规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涪陵)城罚决字〔2023〕108026号


当事人:董*艳

证件号码:429**********38268

住址:湖北省*****45栋201室

联系电话:18*******66  

你于2023年11月15日14时10分实施了在重庆市涪陵区太白大道29号附97号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搭架施工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于2023年11月18日14时10分,在重庆市涪陵区太白大道29号附97号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搭架施工的行为,未到区市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2023年11月15日14时10分,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冉超(执法证编号:22000299076),罗小琴(执法证编号:22000299163),巡查到重庆市涪陵区太白大道29号附97号,发现当事人占用城市道路设施搭架施工,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检查,占用城市道路设施搭架施工的当事人叫董*艳,女,身份证号码:429**********38268。2023年11月16日,对董*艳进行了询问。     

经查,2023年11月15日14时10分,当事人董*艳在重庆市涪陵区太白大道29号附97号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搭架施工,占用面积为15平方米。当事人董*艳在收到《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架子并恢复人行道畅通。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董*艳身份证复印件;     

2.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3〕108026号);     

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送达地址确认书;     

4.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3〕108026号);     

5.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3〕第108026号); 

6.董**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3〕108026号);

7.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2023〕108026号)(共2张);     

8.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涪陵)责停(改)通字〔2023〕108026号);     

9.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涪陵)城复录字〔2023〕108026号)(共1张)。

2023年11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3〕10802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重庆市涪陵区太白大道29号附97号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搭架施工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占用人行道架子并恢复人行道畅通,根据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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