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涪陵)城违建罚决字〔2024〕106002号
当事人名称:绿地集团重庆大业申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2UTL70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208号绿地澜屿38号
邮政编码:408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梁
现查明,你单位在涪陵区中山西路(中山路301号)地段,修建的绿地新里·秋月台(2#、5#、7-10#及地下车库)工程项目,其中2#住宅楼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2019年10月17日动工,2021年5月9日完工。经重庆市勘测院出具《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该项目2#住宅楼与规划许可附图相比较,现场实测2#住宅楼建筑面积为21300.05平方米,规划许可面积为20306.11平方米,与规划许可附图相比较增加建筑面积为:994.56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1.《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图》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受委托人)参与现场勘测并指出四至界限和未按规划建设的位置、结构等具体情况。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3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涪陵区中山路西路(中山路301号)绿地新里·秋月台修建房屋的现状及用地性质。
3.《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涪陵区中山路301号绿地新里·秋月台超建房屋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明1份,刘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单位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明1份、受委托人贺傲雪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贺傲雪参与调查合法有效。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工程项目进入规划审批程序和取得的相关手续及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造价。
6.重庆市勘测院出具的《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1份。证明修建该项目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其中2#住宅楼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增加了建筑面积994.56平方米。
7.2024年1月29日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专题研究绿地秋月台项目竣工验收有关事宜会议纪要》(第1号)。
2024年1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违建罚先告字〔2024〕106002号)、《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涪陵城违建罚听证告字〔2024〕1060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放弃听证的权利,自愿立即接受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该项目2#住宅楼增加建筑面积共计994.56平方米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合同价格:13124万元,建设规模106247.41平方米,即罚款金额:994.56平方米×(131240000元÷106247.41平方米)×10%=122851.04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捌佰伍拾壹元零肆分)。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未缴纳罚款或逾期未上缴被处没收违法收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或罚没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