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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5059L/2024-00044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27
  • 标题
  • 毛某违规设置占道停车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渝(涪陵)城罚决字〔2024〕104003号
  • 有 效 性

毛某违规设置占道停车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涪陵)城罚决字〔2024〕104003号


当事人:毛*

证件号码:511************866

住址:重庆市**********组29号

联系电话:13*******69  

你于2024年2月26日9时46分实施了擅自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设置占道停车点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一)设置占道停车点;”,本机关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2月26日9时46分未经涪陵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涪陵区太极大道95号附20号城市道路设施上设置占道停车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2024年02月26日9时46分,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周普怀、聂亚君巡查到涪陵区太极大道95号附20号处,发现有人擅自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设置占道停车点,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检查,擅自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设置占道停车点的人叫毛*。2024年2月27日,对毛*进行了询问。    

经查,2024年2月26日9时46分毛*擅自在涪陵区太极大道95号附20号城市道路设施上设置占道停车点,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6日向毛*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决定书》要求毛*于2024年2月26日18时前清除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设置的占道停车点。毛*在收到《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决定书》后在限期内改正了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毛*身份证复印件;     

2.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4〕104003号);     

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有关事项审批表(渝(涪陵)城关审字〔2024〕104003号);     

4.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4〕104003号);     

5.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渝(涪陵)城勘图字〔2024〕104003号);     

6.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4〕第104003号);

7.毛*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4〕104003号);     

8.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2024〕104003号)(共1张);     

9.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涪陵)城责改决字〔2024〕第104003号); 

10.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涪陵)城复录字〔2024〕104003号)(共1张);

2024年2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4〕104003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听告字〔2024〕10400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设置占道停车点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一)设置占道停车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限期内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根据《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设置占道停车点的,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在非主干道设置,影响不大的,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千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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