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涪陵)城违建罚决字〔2024〕101035号
当事人姓名:陈*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5001**********4544
住址:涪陵区太极大道85号碧桂园首府第*幢*-*-*(跃1)
现查明,你在涪陵区太极大道85号碧桂园首府第8幢2-5-1(跃1)处,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修建的砖混结构房屋、篷盖, 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1.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图》1份、宜宾华建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涪陵区碧桂园首府第8幢2-5-1(陈*)户现状测绘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的位置、面积、结构等。
2.《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修建的建(构)筑物现状。
3.《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违法事实。
4.陈*居民身份证照片复印件1份、毛**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证明陈*系本案适格当事人,毛**参与调查合法有效。
5.四川玖玖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1份,证明该房屋结构的安全性。
6.重庆金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市场价格咨询报告书》1份,证明碧桂园首府洋房类住宅建筑面积单价:2980元/平方米;房屋外增扩建成阳台类建筑(有永久性顶盖、框架柱无围合结构)建筑面积单价:1490元/平方米;屋顶风貌(坡屋面造型,现浇钢筋混凝土斜屋面、面层贴水泥瓦、立面砖砌面贴仿古石材砖):320元/平方米;篷盖类(聚碳酸酯板PC板、钢化玻璃、铝合金型材、立柱,带水槽下水无围合结构):315元/平方米。
7.《承诺书》和《违法建筑自愿接受没收违法收入处置申报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自愿接受处罚,自愿负责建筑安全责任,自愿放弃违法建筑部分征收补偿。
8.《相邻权人征求意见表》1份,证明该处违法建筑接受没收违法收入处置取得相邻权人同意。
9.《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筑执法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确认文书送达地址。
10.《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1份,证明该建筑物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
2024年1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违建罚先告字〔2023〕101035号)和《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涪陵)城违建罚听证告字〔2023〕10103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涪陵区太极大道85号碧桂园首府第8幢2-5-1(跃1),修建27.38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19.13平方米篷盖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法修建的建筑面积共计46.51平方米的建筑物,处以没收违法收入。根据重庆金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市场价格咨询报告书》,该违法砖混结构房屋的市场价值单价为2980元/平方米、现浇板的市场价值单价1490元/平方米,改变屋顶风貌的市场价值320元/平方米,篷盖类(聚碳酸酯板PC板、钢化玻璃、铝合金型材、立柱,带水槽下水无围合结构):315元/平方米。即没收违法收入金额共计:2980×27.38+315x19.13=87618.3(大写人民币:捌万柒仟陆佰壹拾捌元叁角)。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未上缴被处没收违法收入的,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将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日起每日按照没收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