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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5059L/2024-00077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20
  • 标题
  • 杜某违规倾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渝(涪陵)城罚决字〔2024〕112003号
  • 有 效 性

杜某违规倾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涪陵)城罚决字〔2024〕112003号


当事人:杜*

证件号码:5001**********3478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

联系电话:15*******58  

你于2024年3月11日14时40分实施了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本机关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3月11日14时40分左右,杜*驾驶轻型自卸货车渝A71***在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黄桷嘴2组内口处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面积约30平方米。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处理,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2024年3月11日14时40分,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杨阳、李进涛接群众举报,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黄桷嘴2组内口处,发现有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 执法人员与社区工作人员到现场通过取证后找到线索,并通过江东派出所监控查出倾倒车辆锁定事实,后通过派出所通知当事人到现场进行取证调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检查,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的人叫杜*。2024年3月11日,对杜*进行了询问。           

经查,2024年3月11日14时40分左右,杜*驾驶轻型自卸货车渝A71***在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黄桷嘴2组内口处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面积约30平方米。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处理,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杜*驾驶证复印件;     

2.渝A71***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张;     

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4〕112003号);    

4.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4〕112003号);     

5.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渝(涪陵)城勘图字〔2024〕112003号);     

6.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4〕第112003号);

7.杜*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4〕112003号);     

8.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2024〕112003号)(共2张);     

9.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涪陵)责停(改)通字〔2024〕112003号);     

10.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涪陵)城复录字〔2024〕112003号)(共2张);

2024年3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4〕11200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放弃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处理,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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