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涪陵)城罚决字〔2024〕109018号
当事人:杨*
证件号码:500*******042
住址:重庆市*******1号
联系电话:18*******19
你于2024年3月18日10时实施了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本机关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3月18日10时,在涪陵区建涪路8号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你及时改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身份证复印件;
2.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4〕109018号);
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送达地址确认书;
4.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4〕109018号);
5.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4〕第109018号);
6.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4〕109018号);
7.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2024〕109018号)(共1张);
8.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涪陵)责停(改)通字〔2024〕109018号);
9.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涪陵)城复录字〔2024〕109018号)(共1张);
2024年3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4〕109018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放弃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于2024年3月18日10时收到《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涪陵)城责停(改)通字〔2023〕109018号)之后,于2024年3月18日15时前及时清理随意堆放的建筑垃圾,根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