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赵某某
身份证号码:512**************70
联系电话:18********59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号
你于2024年2月18日实施了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未经批准擅自于2024年2月18日砍伐涪陵区奥体中央公园小区绿化树木1棵。你于2024年2月22日补栽完3棵树木。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4〕107001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 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4〕107001号,证明我局已告知当事人已依法予以立案;
证据二:《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4〕107001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 渝涪陵城勘图字〔2024〕107001号,证明当事人参与现场勘测;
证据三:《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涪陵城照片〔2024〕107001号,证明被砍伐和损毁树木的现状及测量情况;
证据四:《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2024〕107001号,证明当事人砍伐和损毁城市园林绿化树木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渝涪陵城复录字〔2024〕107001、107001-1、107001-2号,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已整改违法行为;
证据六:当事人赵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赵某某为适格当事人;
证据七: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服务中心出具《奥体中央公园乱砍乱伐苗木赔偿统计表》,证明我局计算赔偿费用的依据。
2024年3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4〕107001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听告字〔2024〕10700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3月22日提出陈述、申辩。我局于4月18日进行复核并组织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经复核及讨论,鉴于你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补栽树木,综合考虑,决定采纳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减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的行为依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于处罚 :(一)违法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的三倍至十倍处以罚款”之规定,鉴于你砍伐数量为1棵,积极配合调查整改,且及时补栽了树木,减轻了上述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据《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你减轻处罚,按照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服务中心出具《奥体中央公园乱砍乱伐苗木赔偿统计表》,对你按补偿费的1倍进行罚款,共计1930元。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叁拾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