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永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88902100Y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北山大道(钟鼓楼大市场)208号附2号东区2层2-3
你单位于2024年5月14日实施了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5月14日11时30分,重庆永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区美心红酒小镇(香溪廊桥东侧)承建的涪陵区龙潭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一期(二标段)工程,开挖污水管网长21.5米,宽1米,深0.8米,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约17.2立方米,交由个人李世洪处置的建筑垃圾约1.8立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重庆永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杜**身份证复印件、重庆永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证明原件、涪陵区龙潭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一期(二标段)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重庆永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本案适格当事人;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原印件、受委托人汪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汪伟参与本案调查合法有效;
证据三:李世洪身份证复印件、李世洪驾驶证复印件、渝D9***6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证人李世洪参与本案调查合法有效;
证据四: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4〕102026号),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
证据五: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4〕102026号),证明我局在2024年5月14日告知当事人已依法予以立案;
证据六: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渝(涪陵)城勘图字〔2024〕102026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位置;
证据七: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4〕102026号),证明我局在2024年5月14日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
证据八:重庆市城市管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涪陵)城责停(改)通字〔2024〕102026号),证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证据九: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涪陵)城照片〔2024〕102026号)(共九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
证据十:重庆永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汪伟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4〕102026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十一:李世洪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4〕102026号),证明证人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证实。
2024年5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4〕10202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听告字〔2024〕10202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要求及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重庆永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责令改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违法后果轻微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及《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1000立方米以下的,给予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罚款”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