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蒲某某
身份证号码:512*************613
联系电话:18*******58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
你于2024年5月18日,实施了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5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月至 2024年5月18日期间,蒲某某在重庆市涪陵区区域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未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蒲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蒲某某提供微信二维码收款打印件(共五张)各一份,证明为本案适格当事人;
证据二: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张某某与重庆渝鹰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复印件、重庆渝鹰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责任保险单复印件、重庆渝鹰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证人张某某参与本案调查合法有效;
证据三:余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余某某与重庆科润环保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证人余某某参与本案调查合法有效;
证据四:重庆渝鹰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重庆渝鹰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重庆渝鹰环卫服务有限公司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地沟油)收运处理的情况说明复印件、重庆渝鹰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关于蒲某某收集废弃食用油脂交由张某某证明各一份,证明蒲某某收集废弃油脂的去向;
证据五:重庆科润环保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重庆科润环保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蒲某某收集废弃油脂的去向;
证据六:餐厨垃圾交接情况证明原件一张,证明当事人将餐厨垃圾交由重庆市涪陵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收运;
证据七:蒲某某《承诺书》原件一张,证明当事人私自收集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对我局作出承诺;
证据八: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4〕102027号),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
证据九: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4〕102027号),证明我局在2024年5月18日告知当事人已依法予以立案;
证据十: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渝(涪陵)城勘图字〔2024〕102027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位置;
证据十一: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4〕102027号),证明我局在2024年5月18日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
证据十二:重庆市城市管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涪陵)城责停(改)通字〔2024〕102027号),证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证据十三: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涪陵)城照片〔2024〕102027号)(共七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
证据十四: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涪陵)城复录字〔2024〕102027号)(共二张),证明当事人违法后整改中、整改后图片;
证据十五:蒲某某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4〕102027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十六:张某某、余某某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4〕102027号),证明证人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证实。
2024年6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4〕10202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听告字〔2024〕102027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违法后果轻微的。根据《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或者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及《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