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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5059L/2024-00126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26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渝(涪陵)城罚决字〔2024〕114004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当事人:重庆市涪陵区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

联系电话:13********3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78475680M

住所:重庆市****************]14号。

你单位于2024年05月25日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05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05月25日上午9时40分至2024年05月25日上午12时30分期间,重庆市涪陵区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涪陵区白涛街道华峰公司四号煤棚附近经华峰大道至涪陵区白涛街道官桥社区一组柏林湾附近实施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共14车,每车15立方米,共倾倒建筑垃圾210立方米)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重庆市涪陵区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陆**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涪陵区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证明,证明重庆市涪陵区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本案适格当事人;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原印件、受委托人王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授权委托人王勇参与本案调查合法有效;

证据三: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4〕114004号)(共两张),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

证据四: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4〕114004号),证明我局在2024年05月25日告知当事人已依法予以立案;

证据五: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渝(涪陵)城勘图字〔2024〕114004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位置;

证据六: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4〕114004号),证明我局在2024年05月25日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

证据七:重庆市城市管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涪陵)城责停(改)通字〔2024〕114004号),证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八: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涪陵)城照片〔2024〕114004号)(共四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

证据九: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涪陵)城复录字〔2024〕114004号)(共四张),证明当事人违法后整改现场;

证据十: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4〕114004号)(共两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

2024年06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4〕1140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听告字〔2024〕11400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要求及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鉴于重庆市涪陵区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违法后果轻微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及根据《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1000立方米以下的,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缴纳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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