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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5059L/2024-00127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10
  • 标题
  • 汤某未经许可修建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渝(涪陵)城违建罚决字〔2024〕101017号
  • 有 效 性

汤某未经许可修建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当事人姓名:汤**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5001**********1350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韩家村*组**号

当事人姓名:查**   性别: 女

身份证号码:5001**********2320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李渡龙桥*组***号

现查明,你们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于2022年10月开始动工,涪陵区太极大道85号碧桂园首府二期第17幢3-7-2(跃1)修建建(构)筑物,经我局委托重庆市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现场实测,增建建构筑物共9处,超房屋产权批复范围总面积为137.09平方米,具体面积如下:1号建筑物位于第1层,建筑面积2.40平方米,砼结构房屋;2号建筑物位于第1层,建筑面积0.95平方米,阳台(砼),3号建筑物位于第2层,建筑面积21.47平方米,雨棚(玻璃),4号建筑物位于第2层,建筑面积4.12平方米,砼结构房屋,5号建筑物位于第2层,建筑面积19.22平方米,砼结构房屋;6号建筑物位于第2层,建筑面积7.78平方米,阳台(砼);7号建筑物位于第2层,建筑面积9.10平方米,砼结构房屋;8号建筑物位于屋顶层 ,建筑面积5.35平方米,雨棚(玻璃);9号位于屋顶层 ,改变楼顶风貌,建筑面积 66.70平方米。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1.《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图》1份、重庆市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碧桂园首府二期第17幢汤**、查**房屋3-7-2(跃1)增建建筑面积测量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的位置、面积、结构等。

2.《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2份,证明当事人修建的建筑物现状。

3.《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违法事实。

4.汤**、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个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汤**、查**系本案适格当事人,汤**参与调查合法有效。

5.河南省三建综合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1份,证明该结构房屋的安全性。

6.涪陵区太极大道85号“涪陵碧桂园”洋房类住宅建筑面积单价:2830元/平方米;2、房屋外增扩建成阳台类建筑(有永久性顶盖、框架柱无围合结构)建筑面积单价:1415元/平方米;3、玻璃结构屋顶有围合结构房屋(玻璃阳光房):1590元/平方米;4、玻璃结构屋顶无合结构有玻璃护栏(玻璃阳光棚房):800元/平方米;5、篷盖类(聚碳酸酯板(pc板)、钢化玻璃、铝合金型材、立柱,带水槽下水无围护结构):310元/平方米;6、屋顶风貌(坡屋面造型,现浇钢筋混凝土斜屋面、面层贴水泥瓦、立面砌砖面贴仿古石材砖):300元/平方米 。 

7.《承诺书》和《违法建筑自愿接受没收违法收入处置申报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自愿接受处罚,自愿负责建筑安全责任,自愿放弃违法建筑部分征收补偿。

8.《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1份,证明该建筑物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

9.《相邻权人征求意见表》1份,证明该处违法建筑接受没收违法收入处置取得相邻权人同意。

2024年7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们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违建罚先告字〔2024〕101017号)和《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涪陵)城违建罚听证告字〔2024〕101017号),告知你们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们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们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要求立即接受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们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涪陵区太极大道85号碧桂园首府二期第17幢3-7-2(跃1)修建砼结构房屋、阳台(砼)、雨棚(玻璃)、斜屋面改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们违法修建的面积共计137.09平方米的建构筑物,即没收违法收入金额共计:2830×34.84+1415×8.73+310×26.82+300×66.7=139274.3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叁万玖仟贰佰柒拾肆元叁角)。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未上缴被处没收违法收入的,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将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日起每日按照没收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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