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杨*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512301********4206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组
现查明,你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2段208号绿地海域澜屿二期8幢3-6-2修建建(构)筑物,于2017年5月开工建设,当月完工。经我局委托重庆市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现场实测涪陵区滨江大道2段208号绿地海域澜屿二期8幢3-6-2住房,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附图比较,增建洋房类房屋外增扩建阳台类建筑面积:36.45㎡。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违法建筑。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1、《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图》1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4份,重庆市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绿地海域澜屿二期第8幢杨*房屋3-6-2增建建筑面积测量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杨*参与现场勘测并指出四至界限和违法建设的地址、土地性质、超竣工验收范围面积等具体情况。
2、《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杨*在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2段208号绿地海域澜屿二期8幢3-6-2修建建(构)筑物的行为的违法事实。
3、《违法建筑自愿接受没收违法收入处置申报表》、《相邻权人征求意见表》、《承诺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自愿接受没收违法收入的行政处罚,自愿负责违法建筑安全责任和放弃违法建筑部分征收补偿,违法建筑部分自愿接受没收违法收入处置已取得相邻权人同意。
4、重庆致诚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新建结构安全性评估报告》1份,报告编号:ZCJC20240039,证明利用原房屋新增结构的基本安全性。
5、《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1份,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杨*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6、重庆金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市场价格咨询报告》1份,证明涪陵区滨江路“绿地·海域澜屿”小区高层、洋房类住宅用房的市场价格。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度工作的通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度工作的通知》各1份,证明重庆致诚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房屋安全评估报告资质适格。
2024年7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违建罚先告字〔2024〕106030号)、《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涪陵城违建罚听证告字〔2024〕106030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本人提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要求立即接受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2段208号绿地海域澜屿二期8幢3-6-2修建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收入金额:伍万零柒佰捌拾陆元壹角。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未缴纳罚款或逾期未上缴被处没收违法收入的,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将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没收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没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