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明
证件号码:512***********2731
住址:重庆市涪*********组68号
联系电话:138*****801
你于2024年8月2日9时0分实施了在重庆市涪陵区兰桂支路6号附12号未按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广告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符合安全要求。”,本机关于2024年8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于2024年8月2日9时,在重庆市涪陵区兰桂支路6号附12号未按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广告,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刘*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刘*明为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2、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4〕108012号),证明已对当事人刘*明未按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广告的行为立案查处;
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已确定当事人刘*明文书送达地址;
4、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4〕108012号),证明当事人刘*明在重庆市涪陵区兰桂支路6号附12号未按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广告的事实;
5、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4〕第108012号),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刘*明配合调查的事实;
6、刘*明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4〕108012号),证明当事人刘*明在重庆市涪陵区兰桂支路6号附12号未按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广告的事实清楚;
7、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2024〕108012号)(共2张),证明当事人刘*明未按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广告的现状;
8、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涪陵)责停(改)通字〔2024〕108012号),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刘*明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9、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涪陵)城复录字〔2024〕108012号)(共2张),证明当事人刘*明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8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4〕10801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重庆市涪陵区兰桂支路6号附12号未按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广告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符合安全要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逾期未超过三日,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且自行拆除,根据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五)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户外广告的有关设置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根据《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超过三日,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且自行拆除”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