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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5059L/2024-0023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24
  • 标题
  • 刘某平损毁园林植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渝(涪陵)城罚决字〔2024〕113005号
  • 有 效 性

刘某平损毁园林植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当事人:刘*平

证件号码:512***********1355

住址:重庆涪陵区江北永柱村4组

联系电话:135*****880  

你于2024年9月23日9时38分实施了损毁园林植物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偷盗、践踏、损毁园林植物和设施,破坏园林建筑。”,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在2024年09月23日9时38分许,在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永柱居委北山丽景2栋1-1损毁园林植物,面积为1*2米,共计2个平方米。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刘*平积极配合改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刘*平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

2、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4〕113005号);证明告知当事人已依法予以立案;    

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4〕113005号);证明当事人在现场损毁园林植物的情况; 

4、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渝(涪陵)城勘图字〔2024〕113005号);证明当事人违法地点;  

5、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4〕第113005号);证明当事人参与调查;         

6、刘*平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4〕113005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     

7、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2024〕113005号)(共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情况;   

8、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涪陵)责停(改)通字〔2024〕113005号);证明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9、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涪陵)城复录字〔2024〕113005号)(共1张);证明当事人在整改限期内按要求整改情况;

2024年9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4〕11300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损毁园林植物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偷盗、践踏、损毁园林植物和设施,破坏园林建筑。”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经责令整改后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根据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整改、恢复原状或者消除影响;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国旗管理执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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