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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5059L/2024-00235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09
  • 标题
  • 夏某安乱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渝(涪陵)城罚决字〔2024〕113006号
  • 有 效 性

夏某安乱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当事人:夏*安

证件号码:512***********1352

住址:重庆市涪*****柱村2组

联系电话:151*****851  

你于2024年10月8日10时15分实施了乱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得擅自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以外树木的,不得对绿地资源造成损害。”,本机关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在2024年10月08日10时15分许,在涪陵区江北街道永柱居委北山丽景1栋乱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砍伐树木一棵,胸径为2厘米。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刘云平积极配合改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夏*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

2、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4〕113006号);证明告知当事人已依法予以立案;     

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4〕113006号);证明当事人在现场乱砍伐园林树木的情况;     

4、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渝(涪陵)城勘图字〔2024〕113006号);证明当事人违法地点;     

5、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4〕第113006号);证明当事人参与调查;     

6、夏*安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4〕113006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     

7、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2024〕113006号)(共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情况;     

8、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涪陵)责停(改)通字〔2024〕113006号);证明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9、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涪陵)城复录字〔2024〕113006号)(共1张);证明当事人在整改限期内按要求整改情况;

2024年10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4〕11300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乱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得擅自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以外树木的,不得对绿地资源造成损害。”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经责令整改后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根据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违法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的三倍至十倍处以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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