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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5059L/2024-00286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19
  • 标题
  • 张某某未按技术规范设置户外招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渝(涪陵)城罚决字〔2024〕109052号
  • 有 效 性

张某某未按技术规范设置户外招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当事人:张**

证件号码:360**********01X

住址:江西省******14号

联系电话:18*******85

你于2024年11月14日9时40分实施了未按技术规范设置户外招牌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第八条“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安全:(一)户外招牌的设计、制作、用材、安装以及维护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质量、安全规范;(二)户外招牌的照明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并尽量采用自发光源或者内置光源,确需使用外投光的,应当尽量避免灯具支架外露;(三)设置户外招牌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户外招牌支撑构架不应外露,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结构稳定、安装牢固。”,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未按技术规范设置户外招牌, 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任未改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张**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适格;

2、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4〕109052号);证明:告知当事人已依法予以立案;

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已向当事人确定文书送达方式及地址;

4、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4〕109052号);证明:当事人未按技术规范设置户外招牌的现场情况;

5、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4〕第109052号);证明:通知当事人参与调查;

6、张**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4〕109052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

7、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2024〕109052号)(共1张);证明:违法现场情况;

8、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涪陵)责停(改)通字〔2024〕109052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9、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涪陵)城复录字〔2024〕109052号)(共1张);证明: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内未按要求整改情况。

2024年11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4〕10904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按技术规范设置户外招牌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第八条“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安全:(一)户外招牌的设计、制作、用材、安装以及维护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质量、安全规范;(二)户外招牌的照明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并尽量采用自发光源或者内置光源,确需使用外投光的,应当尽量避免灯具支架外露;(三)设置户外招牌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户外招牌支撑构架不应外露,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结构稳定、安装牢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4日10时00分收到《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涪陵)城责停(改)通字〔2024〕109052号)之后,于2024年11月19日17时00分前任未改正未按技术规范设置户外招牌的行为,根据《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缴纳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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