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冉**
证件号码:5001**********0835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
联系电话:15*******61
你于2024年11月08日09时30分实施了驾驶川K83***重型自卸货车未落实建筑垃圾密闭运输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案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运输煤炭、水泥、垃圾、渣土、砂石、泥浆等易撒漏扬散物质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定的密闭运输车辆,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线路行驶。”,本机关于2024年11月0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1月08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冉**驾驶川K83***重型自卸货车从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同辉笑气场坪项目部出发,经白涛街道大坪南路,准备去涪陵五环路回填工程倾倒建筑垃圾,该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将车辆货厢篷布盖拢、未采取密闭措施在道路上运输建筑垃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冉**身份证、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证明冉**是本案适格当事人;
2、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4〕114007号),证明我局在2024年11月08日告知当事人已依法予以立案;
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4〕114007号),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
4、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渝(涪陵)城勘图字〔2024〕114007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位置;
5、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4〕第114007号)证明我局在2024年11月08日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
6、冉**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4〕114007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
7、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2024〕114007号)(共3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
8、 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涪陵)责停(改)通字〔2024〕114007号),证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9、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涪陵)城复录字〔2024〕114007号)(共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后整改现场。
2024年11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4〕114007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要求立即接受罚款处理。
本机关认为,你驾驶川K83***重型自卸货车未落实建筑垃圾密闭运输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案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运输煤炭、水泥、垃圾、渣土、砂石、泥浆等易撒漏扬散物质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定的密闭运输车辆,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线路行驶。”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请输入,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落实物料密闭运输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线路行驶的,由城市管理、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路行驶。”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缴纳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