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陈*
身份证号码:5123**********3460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宏声大道93号金科天宸**幢*-*-*(跃1)
现查明,你在涪陵区宏声大道93号金科天宸15幢1-1-1(跃1)处,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修建建(构)筑物,于2024年8月开始动工,2024年9月完工,经我局委托重庆市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现场实测,修建建筑物共1处,建筑面积共计18.55平方米,建筑物位于负一层,房屋(砼)。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1.《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图》1份、重庆市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金科天宸第15幢陈*房屋1-1-1(跃1)户现状测绘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的位置、面积、结构等。
2.《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修建的建筑物现状。
3.《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违法事实。
4.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证明陈*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5.河南省三建综合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报告1份,证明该房屋结构安全性。
6.重庆金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市场价格咨询报告书》1份,(1)涪陵区宏声大道93号金科天宸洋房类住宅建筑面积单价:2980元/平方米;(2)、洋房类开挖地下室、打开隐藏封闭空间(架空层封闭空间)、利用架空空间围合建筑面积单价:2190元/平方米;(3)、房屋外增扩建成阳台类建筑(有永久性顶盖、框架柱无围合结构)建筑面积单价:1490元/平方米;(4 )、玻璃结构屋顶有围合结构房屋(玻璃阳光房):1670元/平方米;(5)、玻璃结构屋顶无合结构有玻璃护栏(玻璃阳光棚房):850元/平方米;6、篷盖类(钢化玻璃、铝合金型材、立柱,带水槽下水无围护结构):315元/平方米。
7.《承诺书》和《违法建筑自愿接受没收违法收入处置申报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自愿接受处罚,自愿负责建筑安全责任,自愿放弃违法建筑部分征收补偿。
8.《相邻权人征求意见表》1份,证明该处违法建筑接受没收违法收入处置取得相邻权人同意。
9.《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1份,证明该建筑物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
10.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2024年12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违建罚先告字〔2024〕101037号)和《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涪陵)城违建罚听证告字〔2024〕101037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要求立即接受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涪陵区宏声大道93号金科天宸15幢1-1-1(跃1)修建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法修建的面积共计18.55平方米的建筑物,处以没收违法收入,没收违法收入金额为2190X18.55=40624.5(大写人民币:肆万零陆佰贰拾肆元伍角)。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未上缴被处没收违法收入的,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将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日起每日按照没收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