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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5059L/2025-00048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27
  • 标题
  • 重庆刘二娃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渝(涪陵)城罚决字〔2024〕102046号
  • 有 效 性

重庆刘二娃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当事人:重庆刘二娃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

联系电话:13*******7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DD0EAP9X

住所:重庆市*****************************(自主承诺)

你单位于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期间,实施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期间,在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盘龙路(华通电脑(重庆)有限公司)对面空地上经营的超力高科临时停车场内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约53车,约360方和偷倒在该场地建筑垃圾约1000方,共约1360方。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重庆刘二娃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梅**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刘二娃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证明、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经营场地租赁收据《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24502000000035524486)、《收据》(No0054961)复印件,证明重庆刘二娃商贸有限公司是本案适格当事人;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原印件、受委托人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授权委托人刘**参与本案调查合法有效;

证据三:重庆刘二娃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取证单(渝(涪陵)城取证字〔2024〕102046-1号、重庆刘二娃商贸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刘**涉及经营场地受纳建筑垃圾相关微信转账记录打印件,证明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提取证据合法有效;

证据四:刘**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取证单(渝(涪陵)城取证字〔2024〕102046-2号)、刘**身份证复印件及刘**与姚*、杨**、尹*、严*微信转账记录及电子凭证打印件、张*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取证单(渝(涪陵)城取证字〔2024〕102046-3号)、张*身份证、《38223工程李渡生活保障基地项目开挖剩余砂石转让合同》、《交易结果通知书(转让方)》、《重庆市涪陵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砂石资源挂网交易底价审批表》复印件、杨**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取证单(渝(涪陵)城取证字〔2024〕102046-4号)、杨**的身份证、驾驶证、川Q70***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涉及倾倒建筑垃圾相关微信转账记录及电子凭证打印件、杨**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取证单(渝(涪陵)城取证字〔2024〕102046-5号)、杨**的身份证、驾驶证、渝DS1***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涉及倾倒建筑垃圾相关微信转账记录及电子凭证打印件、严**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取证单(渝(涪陵)城取证字〔2024〕102046-6号)、严**的身份证、驾驶证、渝DL9***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涉及倾倒建筑垃圾相关微信转账记录及电子凭证打印件、尹**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取证单(渝(涪陵)城取证字〔2024〕102046-7号)、尹**的身份证、驾驶证、渝A17***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涉及倾倒建筑垃圾相关微信转账记录及电子凭证打印件、重庆市涪陵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取证单(渝(涪陵)城取证字〔2024〕102046-8号)、重庆市涪陵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王**的身份证及工作证明、重庆市涪陵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竞争性谈判纪要(停车场租赁事宜)复印件,证明证人刘**、张*、杨**、杨**、严**、尹**、王**参与本案调查合法有效;

证据五: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4〕102046-1号)、(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4〕102046-2号),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

证据六: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4〕102046号),证明我局在2024年12月18日告知当事人已依法予以立案;

证据七: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渝(涪陵)城勘图字〔2024〕102046-1号)、(渝(涪陵)城勘图字〔2024〕102046-2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位置;

证据八: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4〕102046号),证明我局在2024年12月18日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

证据九:重庆市城市管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涪陵)城责停(改)通字〔2024〕102046号),证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十: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涪陵)城照片〔2024〕102046号)(共二十一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

证据十一: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涪陵)城复录字〔2024〕102046号)(共三张),证明当事人违法后整改现场;

证据十二:重庆刘二娃商贸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刘**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4〕102046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十三:刘**、张*、杨**、杨**、严**、尹**、王**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4〕102046号),证明证人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证实;

2024年2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4〕102046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听告字〔2024〕10204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并收取了伍仟壹佰伍拾元倾倒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影响严重,受纳建筑垃圾500立方米以上的情况。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及《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受纳建筑垃圾500立方米以上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没收违法所得伍仟壹佰伍拾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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