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廖某某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13***********65X
住址:重庆市***********16号
现查明,你未经规划许可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涪陵区福江路2号澳海富春山居一期(A段)第4幢1-10(跃1)修建建(构)筑物, 2022年3月开工建设,2024年9月完工,用于居住。经我局委托重庆华建测绘有限公司院现场实测廖某某在涪陵区福江路2号澳海富春山居一期(A段)第4幢1-10(跃1)住房,开展实地测量工作,经过内业计算和数据整理后,得到该房屋开挖地下室1处,建筑面积共计9.79平方米;增建砼结构房屋6处,建筑面积共计50.83平方米;总计增建建筑面60.62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违法建筑。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1、《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涪陵区福江路2号澳海富春山居一期(A段)第4幢1-10(跃1)修建建(构)筑物的违法建设事实清楚)
2、《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图》1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3份、重庆华建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涪陵区福江路2号澳海富春山居一期(A段)第4幢1-10(跃1)(廖某某、杨某)户现状测绘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参与现场勘测并指出四至界限和违法建筑位置、面积、楼层违建部分等情况)
3、廖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不动产权证》复印件1份。(证明廖某某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4、《违法建筑自愿接受没收违法收入处置申报表》、《相邻权人征求意见表》、《承诺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自愿接受没收违法收入处置)
5、河南省三建综合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6日出具的鉴定报告,报告编号:豫三建检字-2024-第SJJDK197号。(证明该房屋新增结构构件无结构性改变,为遭受明显损坏,现状工作状况正常可靠;加建部位的砼强度、钢筋配置等施工质量基本满足要求;未发现因加建部分导致的建筑物其他结构构件的倾斜、变形、裂缝等不利于承载的情况。)
6、重庆金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市场价格咨询报告》1份。(证明该工程项目的市场价值)
2025年3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违建罚先告字〔2024〕107120号)、《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涪陵城违建罚听证告字〔2024〕107120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未提出陈诉、申辩及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未经规划许可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涪陵区福江路2号澳海富春山居一期(A段)第4幢1-10(跃1)修建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收入153703.1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万叁仟柒佰零叁元壹角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未缴纳罚款或逾期未上缴被处没收违法收入的,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将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没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