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品
证件号码:512***********056
住址:重庆市开********组28号
联系电话:136*****028
你于2025年4月7日9时30分实施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4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于2025年4月7日9时30分未经涪陵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挖掘涪陵区江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处城市道路设施。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经查,2025年4月7日09时30分李*品未经涪陵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涪陵区江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处城市道路设施, 执法人员周普怀(执法证号:22000299137)、肖益(执法证号:22000299069)当场向当事人李*品发出《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王陈霞已按《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挖掘行为且在限期内恢复原状。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李*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本案适格当 事 人 ;
2、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5〕104008号),证明我局在2025年4月7日告知当事人已依法予以立案;
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确实当事人文书送达地址;
4、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5〕104008号),证明:当事人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现场情况;
5、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渝(涪陵)城勘图字〔2025〕104008号),证明:当事人挖掘城市道路设施位置 ;
6、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5〕第104008号),证明:我局告知当事人已依法予以立案,并要求当事人积极配 合调查 ;
7、李*品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5〕104008号),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设施事实清除 ;
8、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2025〕104008号)(共1张),证明:违法现场情况;
9、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涪陵)责停(改)通字〔2025〕104008号),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0、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涪陵)城复录字〔2025〕104008号)(共1张),证明:当事人在限期内整改完成;
2025年4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5〕104008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放弃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挖掘面积为3平方米,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依据《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擅自挖掘人行道等其他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挖掘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