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林
证件号码:500*************38
住址:重庆市涪*********元4-2
联系电话:181*****989
你于2025年4月17日9时35分实施了驾驶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运输易散漏物质案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本机关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5年4月17日09时35分,陈*林驾驶渝D9***3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渣石从龙头港码头往渝巴路往方向行驶,在涪陵区渝巴路柏拱坝路口处,被执法人员拦停检查,该车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渣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2025年04月17日 09时35分,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杨忠、执法证号;22000299103,(冉晓东、执法证号:22000299050)巡查到重庆市涪陵区渝巴路柏拱坝处,发现有人驾驶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运输易散漏物质,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检查,驾驶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运输易散漏物质的人叫陈*林。2025年04月17日,对陈*林进行了询问。 经查,2025年4月17日09时35分左右,陈*林驾驶渝D9***3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从龙头港出发,准备柏拱坝渝怀铁路倾倒建筑砂石,但该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未采取密闭措施,未将两侧挡板合拢运输建筑砂石。陈*林经我局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将两侧板合拢,设置了密闭措施,未造成撒漏污染。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陈*林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陈*林驾驶证复印件一张;
3、渝D9***3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张;
4、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5〕116002号);
5、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5〕116002号);
6、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渝(涪陵)城勘图字〔2025〕116002号);
7、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5〕第116002号)
8、陈*林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5〕116002号);
9、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2025〕116002号)(共2张); 10、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涪陵)责停(改)通字〔2025〕116002号);
11、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涪陵)城复录字〔2025〕116002号)(共1张);
2025年4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5〕11600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在规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诉,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驾驶渝D9***3重型自卸货车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运输易散漏物质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立即将两侧挡板合拢,及时采取密闭措施未造成撒漏污染,将车辆上的建筑渣石进行了密闭,根据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运输工具。”,及《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国旗管理执法)》通知“责令改正后立即将两侧挡板合拢,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千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