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燕
性别:男
证件号码:512***********1219
住址:重庆市涪******岸浦7组
联系电话:135*****428。
你于2025年4月17日10时15分实施了驾驶渝DH39**重型自卸货车未采取密闭措施、未将两侧挡板合拢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砂石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本机关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5年4月17日09时55分左右,刘*燕驾驶渝DH39**重型自卸货车从龙头港码头出发,准备去北拱渝怀铁路倾倒建筑砂石,但该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未采取密闭措施,未将两侧挡板合拢运输建筑砂石,行驶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柏拱坝处被执法人员拦停检查,该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砂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刘*燕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刘*燕驾驶证复印件一张; 3、渝DH39**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张; 4、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5〕117001号); 5、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5〕117001号); 6、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渝(涪陵)城勘图字〔2025〕117001号); 7、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5〕第117001号) 8、刘*燕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5〕117001号); 9、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2025〕117001号)(共二张); 10、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涪陵)责停(改)通字〔2025〕117001号); 11、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涪陵)城复录字〔2025〕117001号)(共一张);
2025年4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5〕11700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你驾驶渝DH39**重型自卸货车未采取密闭措施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砂石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立即将两侧挡板合拢,及时采取密闭措施未造成撒漏污染,将车辆上的建筑砂石进行了密闭,根据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运输工具。”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