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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5059L/2025-00167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20
  • 标题
  • 李某东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渝(涪陵)城罚决字〔2025〕104009号
  • 有 效 性

李某东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当事人:李*东

证件号码:500************998

住址:重庆市*************46号

联系电话:177*****533  

你于2025年5月19日9时30分实施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设置围挡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5月19日9时30分未经涪陵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占用涪陵区白鹤梁大道涪一中旁城市道路设施设置围挡。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2025年5月19日9时30分当事人李*东未经涪陵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占用涪陵区白鹤梁大道涪一中旁城市道路设施设置围挡,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李*东发出《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当事人李*东已按《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要求在限期内拆除了占道设置的围挡,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李*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本案适格当事人;     

2、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5〕104009号);证明: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告知当事人已依法予以立案;     

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明确当事人文书送达地址;     

4、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5〕104009号);证明:当事人占道设置围挡现场情况;     

5、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渝(涪陵)城勘图字〔2025〕104009号);证明:当事人占道设置围挡位置;     

6、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5〕第104009号);证明:证明我局告知当事人已依法予以立案,并要求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7、李*东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5〕104009号);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道设置围挡事实清楚;     

8、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2025〕104009号)(共1张);证明:违法现场情况;    

9、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涪陵)责停(改)通字〔2025〕104009号);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0、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涪陵)城复录字〔2025〕104009号)(共1张);证明:当事人已在限期内整改完成;

2025年5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5〕104009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放弃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设置围挡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且占用面积为8平方米,根据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依据《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擅自占用人行道搭架施工等其他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占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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