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万润置地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R86T2X
地址: 重庆市涪陵区百花路88号渝东国际商贸城一期第1幢3-68
邮政编码:408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陶**
现查明,你单位在百花路(宝龙广场对面)修建的“涪陵渝东国际商贸城二期(宝龙金街)”建设项目(4-1#楼),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2024年1月对4-1#楼的屋顶进行了改造和扩建,12月完工,现已投入使用。4-1#楼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证附图比较:楼层1减少面积4.68㎡;屋顶层增加面积320.45㎡;设备层增加面积247.09㎡。4-1#楼累计减少建筑面积4.68㎡,累计增加建筑面积567.54㎡。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佐证:
1、《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3份。证明当事人(受委托人)参与现场勘测并指出四至界限和违法建筑位置、面积、楼层违建部分和用地性质等情况;
2、《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人重庆万润置地有限公司在百花路(宝龙广场对面)修建的“涪陵渝东国际商贸城二期(宝龙金街)”建设项目(4-1#楼)违法建设事实清楚;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重庆万润置地有限公司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4、《单位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周**身份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被询问人身份和参与本案调查询问合法、有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500102202000027号)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500102202000072号)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件(编号500102202010300101)、(编号500102202104070101)扫描件各1份、《不动产权证书》(渝(2020)涪陵区不动产权第001112324号)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进入规划审批程序和取得的相关手续;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件(编号500102202201170101)扫描件1份。证明涪陵渝东国际商贸城二期(宝龙金街)4#楼及关联车库的合同价格2800万元,建设规模20303.11平方米,工程造价单价是1379.09元/平方米;
7、《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渝涪陵区联验﹝2023﹞0061号))、(渝涪陵区联验﹝2023﹞0063号))、(渝涪陵区联验﹝2024﹞0072号))。证明“涪陵渝东国际商贸城二期(宝龙金街)”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情况;
8、重庆市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成果报告(竣工规划核实测量)》。证明“涪陵渝东国际商贸城二期(宝龙金街)”建设项目(4-1#楼),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面积;
9、重庆中亿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既有建筑新增结构安全性评估报告》(报告编号:ZYBG202500010)。证明“涪陵渝东国际商贸城二期(宝龙金街)”建设项目(4-1#楼)新增建部分整体结构现状安全。
2025年5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违建罚先告字〔2025〕106003号)、《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涪陵)城违建罚听证告字〔2025〕10600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要求立即接受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百花路(宝龙广场对面)修建的“涪陵渝东国际商贸城二期(宝龙金街)”建设项目(4-1#楼),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心城区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试行)》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进行建设,减少面积属车库、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性配套设施面积之外的”、“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进行建设,但符合规划要求或在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符合规划要求,增加的建筑面积其计容面积部分,不超过规划确定的计容面积”之规定,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4-1#楼第1层减少建筑面积4.68㎡属车库、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性配套设施面积之外,不予处罚。
2、4-1#楼屋顶层、设备层增加的违法建筑面积567.54㎡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共计罚款金额:78268.87元(人民币大写:柒万捌仟贰佰陆拾捌元捌角柒分)。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未缴纳罚款或逾期未上缴被处没收违法收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没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