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明
性别:男
年龄:45岁
联系电话:185*****656
身份证号码:420************112
住址:湖北省沙*******林村十组
你于2025年5月19日20时4分实施了运输建筑渣土的车辆闽H93***重型自卸货车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本机关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于2025年5月19日20时04分驾驶运输建筑渣土的车辆闽H93***重型自卸货车在涪陵区李渡街道龙桥西南(石蒲路西)处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张*明身份证复印件; 2、张*明驾驶证复印件一张; 3、闽H93***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张; 4、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5〕105012号); 5、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5〕105012号); 6、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渝(涪陵)城勘图字〔2025〕105012号); 7、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5〕第105012号); 8、张*明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5〕105012号); 9、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2025〕105012号)(共6张); 10、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涪陵)责停(改)通字〔2025〕105012号); 11、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涪陵)城复录字〔2025〕105012号)。
2025年5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5〕10501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驾驶运输建筑渣土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主动中止并改正违法行为,立即设置密闭装置,未造成物料遗撒,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