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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5059L/2025-0018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10
  • 标题
  • 重庆首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渝(涪陵)城罚决字〔2025〕103005号
  • 有 效 性

重庆首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当事人:重庆首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0B24K2R:  

你单位于2025年6月5日10时24分实施了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未封闭施工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挖掘现场应实行封闭施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本机关于2025年6月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于2025年6月5日10时24分,在涪陵区华晨鑫源厂房西侧鑫源大道111号,经城市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后,挖掘现场未封闭施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重庆首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证明、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重庆首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适格当事人,秦*参与调查合法有效;2、《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5]103005号)》,证明:我局在2025年6月5日告知当事人已依法予以立案; 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确实当事人文书送达地址; 4、《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5]103005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渝(涪陵)城勘图字[2025]103005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涪陵)城照片字[2025]103005号)》(共1张),证明:当事人未封闭施工现场情况; 5、《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5]第103005号)》,证明:证明我局告知当事人已依法予以立案,并要求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案调查; 6、《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5]103005号)》,证明:当事人未封闭施工事实清楚; 7、《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许可证渝涪城管设施许字【2025】第012号》照片,证明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经城市主管部门批准;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涪陵高新区高峰片区场平及配套工程(道路工程)》复印件,证明)办理临时占用、挖掘经城市主管部门许可的,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的关系;9、《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涪陵)责停(改)通字[2025]103005号)》,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0、《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涪陵)城复录字[2025]103005号)》(共1张),证明:当事人已在限期内整改完毕。

2025年6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5〕10300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要求立即接受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未封闭施工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挖掘现场应实行封闭施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且及时整改,建议按从轻档进行处罚,根据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及《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第一部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序号35,裁量档次"从轻"对应裁量标准“处4000元以上88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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