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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5059L/2025-00205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14
  • 标题
  • 吴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渝(涪陵)城罚决字〔2025〕102018号
  • 有 效 性

吴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当事人:吴**

联系电话:18*******42

你于2025年6月17日实施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5月6日至2025年6月17日期间,吴**承运涪陵区白鹤水厂、蒿枝坝水厂供水管网连通工程(土建及安装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从涪蒿路沿线,经涪蒿路-韭菜园(蒿枝坝村村道),在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蒿子坝村5组(重庆市松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门口右侧20米处空地(小地名:小槽垭口)倾倒。(倾倒建筑垃圾89车,每车约7立方米,共倾倒建筑垃圾约623立方米)。未办理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吴**身份证复印件、渝D3W***行驶证复印件、吴**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挂靠服务合同》复印件、清运建筑垃圾记录台账复印件,证明为本案适格当事人;

证据二: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5〕102018号),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

证据三: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5〕102018号),证明我局在2025年6月17日告知当事人已依法予以立案;

证据四: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渝(涪陵)城勘图字〔2025〕102018-1号、〔2025〕102018-2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位置;

证据五: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5〕102018号),证明我局在2025年6月17日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

证据六: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渝(涪陵)城调证通字〔2025〕102018号),证明我局在2025年6月17日告知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

证据七: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取证单(渝(涪陵)城调证字〔2025〕102018号),证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所反映的事实是真实的;

证据八:重庆市城市管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涪陵)城责停(改)通字〔2025〕102018号),证明我局在2025年6月17日告知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九: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涪陵)城照片〔2025〕102018号)(共六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情况;

证据十: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涪陵)城复录字〔2025〕102018号)(共五张),证明当事人违法后整改中、整改后的现场情况;

证据十一:建筑垃圾交接情况证明复印件、越达建筑垃圾消纳管理台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将建筑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

证据十三:吴**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5〕102018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

2025年7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5〕102018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你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鉴于你经我局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且影响严重,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及依据《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36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4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壹佰肆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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