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周*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500************641
住 址:重庆市涪陵区*********号
现查明,你在涪陵区碧海路3号碧海云顶项目A区第1幢18-7房屋处,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修建建(构)筑物,于2025年3月开始动工,2025年5月完工。经我局委托重庆市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碧海云顶项目A区第1幢周*房屋18-7增建建筑面积测量报告》,现场实测违法建筑共2处,增建类型为砼结构房屋,建筑面积共计3.27平方米,其中:号增建砼结构房屋1.47平方米;号增建砼结构房屋1.8平方米。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增建建筑属于违法建筑,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1.《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违建勘(检)录字〔2025〕101064号)、《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图》(渝(涪陵)城违建勘图字〔2025〕101064号)、重庆市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碧海云顶项目A区第1幢周*房屋18-7增建建筑面积测量报告》,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的位置、面积、结构等。
2.《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涪陵)城违建勘照字〔2025〕101064-1号、渝(涪陵)城违建勘照字〔2025〕101064-2号),证明当事人修建的建筑物现状。
3.《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违建询录字〔2025〕101064号),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建设的违法事实。
4.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涪陵区碧海路3号碧海云顶项目A区第1幢18-7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证明周*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5.河南中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重庆市涪陵区碧海路3号碧海云顶项目A区第1幢18-7房屋新增构件安全鉴定报告》(编号:SW-JD202501227),证明增建建筑物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6.重庆金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市场价格咨询报告书》(重金咨评(2025)字第0048号),证明涪陵区碧海路3号碧海云顶项目A区第1幢18-7,住宅用房市场价值单价:1.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单价:2300元/平方米;2.住宅用房房屋外增扩建成阳台类建筑、室外檐廊建筑(有永久性项盖、框架柱无围合结构)建筑面积单价:1150元/平方米;3.开挖地下室、打开隐藏封闭空间(架空层封闭空间)、利用架空空间围合建筑面积单价:1430元/平方米;4.聚碳酸酯板(PC板)、铝合金、玻璃结构屋顶有围合结构房屋(玻璃阳光房):1290元/平方米;5.玻璃、聚碳酸酯板(PC板)结构屋顶无合结构有玻璃护栏(玻璃阳光棚房):780元/平方米;6.篷盖类(钢化玻璃、铝合金型材、立柱,带水槽下水无围护结构):300元/平方米。
7.《承诺书》和《违法建筑自愿接受没收违法收入处置申报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周*自愿接受处罚,自愿负责建筑安全责任,自愿放弃违法建筑部分征收补偿。
8.《相邻权人征求意见表》1份,证明该违法建筑接受没收违法收入处置取得相邻权人同意。
9.《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渝(涪陵)城违建视制字〔2025〕101064号),证明该建筑物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
10.《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已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2025年7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违建罚先告字〔2025〕101064号)和《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涪陵)城违建罚听证告字〔2025〕101064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要求立即接受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涪陵区碧海路3号碧海云顶项目A区第1幢18-7修建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违法修建的建筑面积共计3.27平方米的砼结构房屋,处以没收违法收入,金额共计:2300元/平方米X3.27平方米=7521元(大写人民币:柒仟伍佰贰拾壹元整)。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未缴纳被处没收违法收入的,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将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日起每日按照没收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