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黄*波
证件号码:513************712
住址:四川省宣**********181号
联系电话:177*****512
你于2025年8月22日9时30分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本机关于2025年8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于2025年8月22日9时30分擅自挖掘涪陵区郭昌毕骨科医院处城市道路。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经查,2025年08月22日9时30分黄*波擅自损害涪陵区郭昌毕骨科医院处城市道路,执法人员周普怀(执法证号:22000299137)、肖益(执法证号:22000299069)当场对当事人黄*波发出《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行政通知书》,黄*波已按《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行政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挖掘行为且于2025年08月22日18时前恢复原状。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黄*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本案适格当事人 ;
2、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5〕104014号);证明:我局在2025年08月22日告知当事人已依法予以立案;
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确实当事人文书送达地址;
4、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5〕104014号);证明:当事人挖掘城市道路现场情况;
5、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渝(涪陵)城勘图字〔2025〕104014号);证明:当事人挖掘城市道路位置;
6、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5〕第104014号);证明:我局告知当事人已依法立案,并要求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案调查;
7、黄*波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5〕104014号);证明:当事人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事实清除;
8、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2025〕104014号)(共2张);证明:违法现场情况;
9、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涪陵)责停(改)通字〔2025〕104014号);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0、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涪陵)城复录字〔2025〕104014号)(共1张);证明:当事人在限期内整改完成。
2025年8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5〕10401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放弃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反且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 果,根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