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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5059L/2025-00246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05
  • 标题
  • 杨某擅自变动房屋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渝(涪陵)城罚决字〔2025〕119002号
  • 有 效 性

杨某擅自变动房屋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当事人:杨*敏,500************248,重庆市涪**********4号,177*****450。

你于2025年6月房屋装修过程中,实施了破坏房屋楼板,造成房屋建筑主体结构被破坏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6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5年6月杨*敏在涪***********************1-1-2房屋装修过程中,破坏房屋楼板,造成房屋建筑主体结构被破坏。你在规定时间内未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也未在规定时间内配合行政机关对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且系多次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编号20250703001)一份,证明杨*敏户籍地址且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证据二:《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告知单》(91997)一份,证明涪***********************1-1-2房屋权利人系杨*敏;

证据三: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业主客服系统信息截图打印件一张,证明涪*****************0102业主登记信息为杨*敏,联系电话为177*****450的事实清楚;

证据四:《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5〕119002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通知书》(渝(涪陵)城调通字〔2025〕119002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渝(涪陵)城调证通字〔2025〕119002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以上通知书事实清楚;

证据五:视听光盘(2025.7.7与当事人联系送达立案通知书、接受调查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录音文件夹)录音文件一份,证明2025年7月7日与当事人联系送达立案通知书、接受调查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当事人要求邮寄的录音;

证据六:中国邮政速递EMS回单一份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官网查询网页打印机两张,证明2025年7月10日邮寄送达《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5〕119002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通知书》(渝(涪陵)城调通字〔2025〕119002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但当事人拒绝签收事实清楚;

证据七: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杨*敏未经许可,擅自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事实清楚;

证据八: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证明,证明见证人见证现场勘验身份适格;

证据九: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涪陵)城照片〔2025〕119002-1,2号),证明现场勘验,当事人拒绝到场,经见证人见证进行现场勘验的事实清楚;

证据十:视听光盘(2025.07.15金科**********102现场勘验见证视频文件夹)视频文件3份及照片6张,证明2025年7月15日进行现场勘验,当事人拒绝到场,经见证人见证进行现场勘验的事实清楚;

证据十一: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杨*敏未经许可,擅自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事实清楚;

证据十二:二被调查(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证明各一份份,证明二被调查(询问)人接受调查询问身份适格;

证据十三:71#楼1-1层-2(即金科**************1-1-2)商品房建筑平面示意图复印件一份,证明房屋原主体结构情况;

证据十四:视听光盘(7.22留置送达责令整改决定及发现继续破坏墙体现场视频文件夹)7.22当事人同意留置送达责令整改决定(1分45秒处)程录视频文件一份,证明经当事人同意留置送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决定书;

证据十五:《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决定书》(渝(涪陵)城责改决字〔2025〕第119002号)及送达回证,证明经现场见证人见证向当事人留置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决定书事实清楚;

证据十六: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涪陵)城照片〔2025〕119002-3、4号),证明经现场见证人见证向当事人留置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决定书事实清楚;

证据十七:视听光盘(7.22留置送达责令整改决定及发现继续破坏墙体现场视频文件夹)7.22当事人继续破坏墙体运送建材视频文件一份,证明2025年7月22日送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决定书时当事人仍然继续通过破坏车库外墙结构运送建材的事实;

证据十八:视听光盘(7.22-23日当事人来电陈述报警等内容文件夹)视频文件2份,证明当事人来电陈述其不知情、报警处理等理由,执法人员再次告知其应配合调查,但当事人始终未配合调查的事实清楚;

证据十九: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整改情况复查记录(渝(涪陵)城复录字〔2025〕119002),证明经见证人见证,2025年8月5日执法人员对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未配合,无法进入现场进行复查事实清楚;

证据二十: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涪陵)城照片〔2025〕119002-5号),证明经见证人见证,2025年8月5日执法人员对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未配合,无法进入现场进行复查的事实清楚;

证据二十一:视听光盘(责令整改复核视频文件夹)视频文件8份,证明执法人员经多次与当事人联系进行责令改正情况复查,当事人均未配合,经见证人见证,2025年8月5日执法人员对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未配合,无法进入现场进行复查的事实清楚。

2025年8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5〕119002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听告字〔2025〕11900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未经许可,擅自破坏房屋建筑主体结构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但其在规定时间内未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也未在规定时间内配合行政机关对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且系多次违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捌万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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