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石*
证件号码:512************551
住址:重庆市涪********144号
联系电话:131*****799
你于2025年9月10日9时30分实施了擅自在城市道路设施挖掘车行坡道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本机关于2025年9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9月10日9:30左右,将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涪清路58号擅自开设车行坡道,面积为2.5米*1.2米,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较为配合调查处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石*为本案适格当事人;
2、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5〕112009号),证明我局在2025年9月10日告知当事人已依法予以立案;
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5〕112009号),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
4、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渝(涪陵)城勘图字〔2025〕112009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位置;
5、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5〕第112009号),证明我局在2025年9月10日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
6、石*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5〕112009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
7、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2025〕112009号)(共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证据;
8、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涪陵)责停(改)通字〔2025〕112009号),证明我局在2025年9月10日告知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9、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涪陵)城复录字〔2025〕112009号)(共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后整改现场证据。
2025年9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5〕112009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放弃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在城市道路设施挖掘车行坡道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较为配合调查处理,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