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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5059L/2025-00266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0-17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在奎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渝(涪陵)城罚决字〔2025〕105013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在奎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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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市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奎,职务:法定代表人,住所:重庆市涪************************-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53,联系电话:150*****500  

你单位于2025年9月29日11时50分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本机关于2025年9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所请这辆运输建筑垃圾(建筑渣土)的车辆,车牌号为渝DV9***重型自卸货车于2025年9月29日11时50分左右,在重庆市涪陵区江北点易路306省道黄旗物流园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垃圾(建筑渣土)。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王*勇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渝DV9***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一张; 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检查照片及说明  渝(涪陵)城照片〔2025〕105013-1号附件、渝(涪陵)城照片〔2025〕105013-2号附件、渝(涪陵)城照片〔2025〕105013-3号附件; 4.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5〕105013号; 5.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 渝(涪陵)城勘图字〔2025〕第105013号; 6.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  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5〕105013号; 7.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渝(涪陵)城责停(改)通字〔2025〕105013号; 8.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询问笔录王*奎询问笔录 渝涪陵城管询录〔2025〕105013号。

2025年10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5〕10501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所请这辆运输建筑垃圾(建筑渣土)的车辆,车牌号为渝DV9***重型自卸货车于2025年9月29日11时50分左右,在重庆市涪陵区江北点易路306省道黄旗物流园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垃圾(建筑渣土)。这辆重型自卸货车装载满建筑渣土,没有经过交易平台,更没有任何行政许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经责令整改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违法后果轻微的,根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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