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姓名:张**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10*******************633
住址:重庆市****************12-2
现查明,你未经规划许可主管部门批准,在涪陵区聚贤大道19号奥体·中央公园30幢(原B8幢)1-1(跃2)修建建(构)筑物,2023年3月开工建设,2023年10月完工,用于居住。经我局委托重庆华建测绘有限公司对张某某在涪陵区聚贤大道19号奥体·中央公园30幢(原B8幢)1-1(跃2)的住房开展实地测量工作,并形成房屋现状测绘报告,得到该房屋增建9处建(构)筑物,总增建建筑面积53.53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违法建筑。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1. 《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张某某在涪陵区聚贤大道19号奥体·中央公园30幢(原B8幢)1-1(跃2)修建建(构)筑物的违法建设事实清楚;
2. 《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图》1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3页、重庆华建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涪陵区聚贤大道19号奥体·中央公园30幢(原B8幢)1-1(跃2)(张某某、王某)户现状测绘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张某某参与现场勘测并指出四至界限和违法建筑位置、面积、楼层违建部分等情况;
3. 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不动产权证》打印件1份,证明张某某系本案适格当事人,参与调查合法有效;
4. 《违法建筑自愿接受没收违法收入处置申报表》、《相邻权人征求意见表》、《承诺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自愿接受没收违法收入处置;
5. 重庆中亿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既有建筑新增结构安全性评估报告》(报告编号:ZYBG202500437号)1份,证明房屋结构现状安全;
6. 重庆金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市场价格咨询报告》1份,报告编号:重金咨评(2025)字第0126号,证明该工程项目的市场价值;
7. 《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培训教案二(试行)的通知》(渝城管执法总队〔2024〕43号)1份,证明当事人修建的10#-15#建(构)筑物可纳入规范管理,不予行政处罚。
2026年1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违建罚先告字〔2025〕107072号)、《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涪陵城违建罚听证告字〔2025〕10707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本人提出自愿放弃陈诉、申辩及听证的权利,要求立即接受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未经规划许可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涪陵区聚贤大道19号奥体·中央公园30幢(原B8幢)1-1(跃2)修建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81955元(大写人民币:捌万壹仟玖佰伍拾伍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未缴纳罚款或逾期未上缴被处没收违法收入的,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将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没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