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青********公司,法定代表人:沙***,联系电话:18*******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J5J,住所:山******************号。
你单位于2025年10月31日至2025年11月23日期间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10月31日至2025年11月23日期间,青********公司将承建的中*******公司2.07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经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北拱社区中*******公司厂区-村道-在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北拱9组北拱粮库项目大门口右前侧20米空地处倾倒了16车、约130立方米,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许可。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青********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沙***身份证复印件、青********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证明,证明青********公司是本案适格当事人参与本案调查合法有效;
证据二:青********公司授权委托书原印件、受委托人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授权委托人李**参与本案调查合法有效;
证据三: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取证单(渝(涪陵)城取证字〔2025〕100601号)、《光伏系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合同》复印件、中*******公司2.07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安装劳务班组施工协议》复印件及建筑垃圾倾倒相关材料,证明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提取证据合法有效;
证据四: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5〕100601号),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
证据五: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5〕100601号),证明我局在2025年11月24日告知当事人已依法予以立案;
证据六: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渝(涪陵)城勘图字〔2025〕100601号、〔2025〕100601号-1号)(共二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位置;
证据七: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5〕100601号),证明我局在2025年11月24日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
证据八:重庆市城市管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涪陵)城责停(改)通字〔2025〕100601号),证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证据九: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涪陵)城照片〔2025〕100601-1号至〔2025〕100601-8号)(共八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
证据十: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涪陵)城复录字〔2025〕100601号)(共七张),证明当事人违法后的整改中、整改后现场;
证据十一:涪陵高新区综保区(二期)消纳场渣土交接处置情况证明,证明当事人将整改的建筑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场所处置;
证据十二:涪陵区龙桥街道北拱社区9组临时弃土场违法占用耕地土地复耕评价意见(涪农复耕评〔2026〕-001),证明当事人整改后的现场情况;
证据十三:青********公司受委托人李**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5〕100601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十四:欧**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取证单(渝(涪陵)城取证字〔2025〕100601-1号)、欧**身份证复印件、欧**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渝G6K***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欧**的中*******公司2.07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清运建筑垃圾相关记录、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涪陵)城照片〔2025〕100601-9号至〔2025〕100601-12号)(共四张)、欧**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5〕100601-1号),证明证人欧**参与本案调查合法有效;
证据十五: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取证单(渝(涪陵)城取证字〔2025〕100601-2号)、中*******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身份证明、中*******公司受委托人钟**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光伏系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合同》复印件、中*******公司受委托人钟**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5〕100601-2)号,证明证人中*******公司授权委托人钟**参与本案调查合法有效。
2026年1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5〕1006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听告字〔2025〕1006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要求及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以及《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1000立方米以下的”,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鉴于青********公司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1000立方米以下,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