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唐**,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12************730
住址:涪陵区******************12幢1-1-3(跃1)
你于2025年7月实施的在涪陵区******************12幢1-1-3(跃1)绕过结算水表取水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7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未经批准擅自于2025年7月在涪陵区******************12幢1-1-3(跃1)绕过结算水表取水。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检查记录》、《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各1份。
2.《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送达回证各1份。
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6份。
4.《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各1份。
5. 潘**、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 贵博得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证明3份,视听资料1份,黄**、周*、罗*警快办身份证打印件各1份。
7. 重庆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渝东自来水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工作证明各1份,郑*身份证复印件1份,卢*警快办身份证打印件1份。
8. 潘**补缴水费电子发票打印件1份。
9.《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送达回证各1份。
10.《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
2026年1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5〕10700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依据《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及《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中“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盗用供水量100吨以下的;处补缴水费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同时鉴于你积极配合调查,分别于2025年12月17日补交水费,于2025年12月24日改正违法行为自行拆除私接水表,故对你从轻处理,处补交水费95元的3倍罚款,及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85元(大写:贰佰捌拾伍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