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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5059L/2026-00012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16
  • 标题
  • 徐某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渝(涪陵)城罚决字〔2026〕108001号
  • 有 效 性

徐某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当事人:徐*建,性别: 男,年龄:50岁

联系电话:187*****848

身份证号码:512************952

住址:重庆市涪*********132号  

你于2026年1月4日10时0分实施了涉嫌驾驶渝DB0***重型自卸货车未采取密闭措施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砂石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本机关于2026年1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徐*建于2026年1月4日在涪陵区X183(徐家祠堂)驾驶渝DB0***重型自卸货车未采取密闭措施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砂石。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检查照片及说明渝(涪陵)城照片〔2026〕108001-1号附件、渝(涪陵)城照片〔2026〕108001-2号附件、渝(涪陵)城照片〔2026〕108001-3号附件、渝(涪陵)城照片〔2026〕108001-4号附件、渝(涪陵)城照片〔2026〕108001-5号附件,证明渝DB0***重型自卸货车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建筑砂石的违法现场事实;                                                  

证据二:1、徐*建身份证复印件;2、渝DB0***机动车行驶证;3、徐*建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徐*建的身份适格;        

证据三: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6〕108001号,证明当事人徐*建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建筑砂石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  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6〕108001号,证明当事人徐*建接受调查(处理);                              

证据五: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渝(涪陵)城责停(改)通字〔2026〕108001号,证明我局在2026年1月4日告知当事人徐*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整改;            

证据六: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渝(涪陵)城勘图字〔2026〕108001号,证明当事人徐*建违法位置;                      

证据七: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询问笔录(徐*建询问笔录)渝涪陵城管询录〔2026〕108001号,证明当事人徐*建对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八: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渝(涪陵)城复录字〔2026〕108001号,证明当事人徐*建整改情况。

2026年1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6〕10800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驾驶渝DB0***重型自卸货车未采取密闭措施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砂石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主动改正并立即停止了运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车辆上的建筑砂石进行了密闭,根据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责令改正后立即设置密闭装置,未造成撒漏污染的,处以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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