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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5059L/2026-0001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16
  • 标题
  • 龚某擅自修建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渝(涪陵)城违建罚决字〔2025〕1001004号
  • 有 效 性

龚某擅自修建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当事人姓名:龚*,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512************01X

住  址:重庆市涪陵区公园路***号

现查明,你在涪陵区宏声大道99号金科博翠府第28幢1-1(跃2)处,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修建建筑物,于2023年10月开始动工,2024年6月完工,经我局委托重庆市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金科博翠府第28幢李**、龚*房屋1-1(跃2)增建建筑面积测量报告》,现场实测超房屋产权批复范围共10处,超房屋产权批复范围总面积为56.66平方米,分别为2#建筑物10.23平方米、3#建筑物10.16平方米、4#建筑物1.69平方米、5#建筑物5.08平方米、6#建筑物5.07平方米、7#建筑物5.53平方米、8#建筑物5.53平方米、9#建筑物2.27平方米、10#建筑物5.07平方米、12#建筑物6.03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除外”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五)项“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1.《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图》1份、重庆市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金科博翠府第28幢李**、龚*房屋1-1(跃2)增建建筑面积测量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的位置、面积、结构等。

2.《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3份,证明当事人修建的建筑物现状。

3.《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违法事实。

4. 龚*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证明龚*系本案适格当事人,参与调查合法有效。

5. 河南省三建综合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报告编号:豫三建检字-2024-第SJJDG271号),1份,证明该建筑物的安全性。

6. 重庆金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市场价格咨询报告书》1份,证明涪陵区宏声大道99号金科博翠府第28幢1-1(跃2),住宅用房市场价值单价:1.别墅(合院)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单价:2700 元/平方米;2.别墅(合院)房屋外增扩建成阳台类建筑、室外檐廊建筑(有永久性顶盖、框架柱无围合结构)建筑面积单价1350元/平方米;3.别墅(合院)开挖地下室、打开隐藏封闭空间(架空层封闭空间)、利用架空空间围合建筑面积单价:1520元/平方米;4.玻璃结构屋顶有围合结构房屋(玻璃阳光房):1430元/平方米;5.玻璃、木结构屋顶无合围结构有护栏(阳光棚房):810元/平方米。 

7.《承诺书》和《违法建筑自愿接受没收违法收入处置申报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自愿接受处罚,自愿负责建筑安全责任,自愿放弃违法建筑部分征收补偿。

8.《相邻权人征求意见表》1份,证明该处违法建筑接受没收违法收入处置取得相邻权人同意。

9.《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1份,证明该建筑物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

10. 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2026年1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违建罚先告字〔2025〕1001004号)和《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涪陵)城违建罚听证告字〔2025〕100100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要求立即接受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涪陵区宏声大道99号金科博翠府第28幢1-1(跃2)修建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除外”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者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之规定,对2#、3#建筑物不予行政处罚。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对情节轻微的4#、6#、10#建筑物不予行政处罚。3.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对建筑质量符合规定,不影响规划实施,不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处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之规定,对你违法修建的建筑面积24.44平方米的建筑物,处没收违法收入共计56065.5元(大写人民币:伍万陆仟零陆拾伍元伍角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未上缴被处没收违法收入的,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将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日起每日按照没收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没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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