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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5059L/2026-00016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26
  • 标题
  • 周某擅自修建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渝涪陵城违建罚决字〔2026〕103006号
  • 有 效 性

周某擅自修建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当事人姓名:周**,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00*************336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

现查明,你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126号泽胜温泉城滨江商业步行街第15幢1-负2-1(跃1),利用原房屋结构修建的建(构)筑物,于2020年12月开工建设,次年3月主体修建完工,用于居住。经我局委托重庆市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现场勘验测量,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附图比较,增建建(构)筑物面积为:32.98平方米,其中1#是在第1层上增建的面积为0.82平方米的檐廓(砼);2#是在第1层上增建的面积为0.19平方米檐廊(砼);3#是在第2层上增建的面积为1.12平方米的房屋(砼);4#是在第2层上增建的面积为1.41平方米的房屋(砼);5#是在第2层上增建的面积为2.52平方米的阳台;6#是在第2层上增建的面积为2.20平方米的房屋(砼);7#是在第2层原庭院上空(天井式)增建的面积为1.71平方米的房屋(砼);8#是在第2层增建的面积为3.24平方米的房屋(砼);9#是在第2层原庭院上空(天井式)增建的面积为1.80平方米的房屋(砼);10#是在第3层增建的面积为8.06平方米的房屋(砼);11#是在第1层增建的面积为1.41平方米的房屋(砼);12#是在第3层增建的面积为8.5平方米的雨棚。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违法建筑。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1.《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126号泽胜温泉城滨江商业步行街第15幢1-负2-1(跃1)修建建(构)筑物的违法建设事实清楚。

2.《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图》1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5份、重庆市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泽胜温泉城滨江商业步行街第15幢周**房屋1-负2-1(跃1)增建建筑面积测量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参与现场勘测并指出四至界限、违法建筑位置、面积、楼层违建部分等情况。

3. 周**身份证复印件1份、房产证复印件1份,证明周**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4.《违法建筑自愿接受没收违法收入处置申报表》、《相邻权人征求意见表》、《承诺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自愿接受处罚,自愿负责违法建筑安全责任,自愿放弃违法建筑部分征收补偿,违法建筑部分接受没收违法收入处置取得相邻权人同意。

5. 河南省三建综合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1份,证明利用原房屋修建建(构)筑的基本安全性。

6. 重庆金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市场价格咨询报告》1份,证明该户房屋市场价格。

7.《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文书送达地址。

2026年1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违建罚先告字〔2026〕103006号)、《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涪陵城违建罚听证告字〔2026〕10300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要求立即接受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126号泽胜温泉城滨江商业步行街第15幢1-负2-1(跃1)违法修建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除外”之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者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之规定,对1#、2#、12#建筑物不予处罚。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对情节轻微的7#、9#建筑物不予处罚。

3. 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对建筑质量符合规定,不影响规划实施,不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处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之规定,对违法修建的3#、4#、5#、6#、8#、10#、11#建筑面积19.96平方米处以没收违法收入,即没收违法收入金额为48433元(大写人民币:肆万捌仟肆佰叁拾叁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未缴纳罚款或逾期未上缴被处没收违法收入的,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五款:“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拆除(回填)违法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提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未上缴被处没收的违法收入的,可以每日按照罚款数额、没收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将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日起每日按照没收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没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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