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邓*,500************872,重庆市*********************号,18*******66。
你于2025年12月6日未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定的密闭运输车辆运输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运输煤炭、水泥、垃圾、渣土、砂石、泥浆等易撒漏扬散物质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定的密闭运输车辆,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线路行驶。”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12月6日邓*驾驶鄂EC8***轻型自卸货车在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鹅颈关村1组仙鹅路(君缘家具批发工厂旁)运输建筑渣土,未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定的密闭运输车辆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邓*的常住人口信息一张,证明邓*住址且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证据二:小型汽车鄂EC8***车辆信息一张,证明当事机动车辆详细信息及车辆类型;
证据三: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5〕1005004号),证明当事人邓*驾驶鄂EC8***轻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渣土未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定的密闭运输车辆运输事实清楚;
证据四: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5〕1005004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向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事实清楚;
证据五: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检查记录(渝(涪陵)城检录字〔2025〕1005004号),证明当事人邓*驾驶鄂EC8***轻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渣土未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定的密闭运输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的证据材料表示认可;
证据六: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涪陵)城照片〔2025〕1005004-1,2号)(共二张),证明当事人邓*驾驶鄂EC8***轻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渣土未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定的密闭运输车辆运输及对有关证据材料辨认的事实清楚;
证据七: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涪陵)城照片〔2025〕1005004-3号)一份,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城市建成区外;
证据八: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明当事人邓*驾驶鄂EC8***轻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渣土未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定的密闭运输车辆运输事实清楚;
证据九: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更正通知书,证明因文字错误向当事人邓*作出对《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5〕1005004号)的更正通知;
证据十: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送达地址经当事人等邓*提供并确认。
2026年2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5〕100500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未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定的密闭运输车辆运输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运输煤炭、水泥、垃圾、渣土、砂石、泥浆等易撒漏扬散物质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定的密闭运输车辆,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线路行驶。”的规定,鉴于你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落实物料密闭运输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线路行驶的,由城市管理、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路行驶。”以及《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事实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