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姓名:胡**
性别: 女
身份证号码:512************105
住 址:重庆市渝北区民安大道****号*幢*-*
现查明,你在涪陵区宏声大道93号金科天宸一期47幢2-4(跃2)处,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修建建筑物,于2017年10月开始动工,2018年12月完工,经我局委托重庆市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金科天宸一期第47幢胡**房屋2-4(跃2)增建建筑面积测量报告》,现场实测超房屋产权批复范围总面积为34.98平方米,分别为2#建筑物宽度超过1.5米部分的1.12平方米、3#建筑物23.87平方米、5#建筑物1.70平方米、6#建筑物3.23平方米、10#建筑物5.06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除外”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五)项“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1.《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图》1份、重庆市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金科天宸一期第47幢胡**房屋2-4(跃2)增建建筑面积测量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的位置、面积、结构等。
2.《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4份,证明当事人修建的建筑物现状。
3.《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违法事实。
4. 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个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胡**系本案适格当事人,郭俊参与调查合法有效。
5. 重庆精衡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既有建筑物安全评估报告》(报告编号:BGJ-2025-JZD-0655号),1份,证明该建筑物的安全性。
6. 重庆金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市场价格咨询报告书》1份,证明涪陵区宏声大道93号金科天宸一期47幢2-4(跃2),住宅用房市场价值单价:1.联排、叠拼别墅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单价:2680元/平方米;2.联排、叠拼别墅房屋外增扩建成阳台类建筑,室外檐廊,门廊建筑(有永久性顶盖,框架柱无围合结构)建筑面积单价1340元/平方米;3.联排、叠拼别墅开挖地下室,打开隐藏封闭空间(架空层封闭空间),利用架空空间围合建筑面积单价:1510元/平方米;4.玻璃结构屋顶有围合结构房屋(玻璃阳光房):1420元/平方米;5.玻璃、木结构屋顶无合围结构有护栏(阳光棚房):800元/平方米。
7.《承诺书》和《违法建筑自愿接受没收违法收入处置申报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自愿接受处罚,自愿负责建筑安全责任,自愿放弃违法建筑部分征收补偿。
8.《相邻权人征求意见表》1份,证明该处违法建筑接受没收违法收入处置取得相邻权人同意。
9. 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2026年3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违建罚先告字〔2025〕1001009号)和《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涪陵)城违建罚听证告字〔2025〕1001009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要求立即接受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涪陵区宏声大道93号金科天宸一期47幢2-4(跃2)修建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除外”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对建筑质量符合规定,不影响规划实施,不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处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之规定,对你违法修建的建筑面积34.98平方米的建筑物,处没收违法收入共计64317.7元(大写人民币:陆万肆仟叁佰壹拾柒元柒角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未上缴被处没收违法收入的,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将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日起每日按照没收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没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