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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5059L/2026-00085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4-13
  • 标题
  • 杨某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建筑渣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渝(涪陵)城罚决字〔2026〕105002号
  • 有 效 性

杨某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建筑渣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当事人:杨*

身份证号码:500************759

联系电话:13*******35

住址:重庆市****************号

你于2026年1月28日驾驶渝DV9***重型自卸货车未采取密闭措施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1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6年1月28日上午10时10分,杨*驾驶渝DV9535重型自卸货车在重庆市涪陵区望州关片区城中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工程装载项目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经303省道路运输到涪陵区荔枝街道协合村众望矿坑,上午10时50分在驶往涪陵区荔枝街道协合村众望矿坑的便道处被巡查的执法人员拦停检查,经检查杨*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装载的建筑垃圾明显高于车厢,车辆盖板未完全落下密闭,当事人杨*对未采取密闭措施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表示认可。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杨*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杨*住址且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证据二:渝DV9***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机动车辆详细信息及车辆类型;

证据三: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6〕105002号),证明当事人杨*驾驶渝 DV9***重型自卸货车未采取密闭措施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垃圾事实清楚;

证据四: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6〕105002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向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事实清楚;

证据五: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6〕105002号);证明当事人杨*对其驾驶渝 DV9***重型自卸货车未采取密闭措施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表示认可;

证据六: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涪陵)城照片〔2026〕105002-1、-2号)(共二张),证明当事人杨*驾驶渝 DV9***重型自卸货车未采取密闭措施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垃圾事实清楚;

证据七: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涪陵)城照片〔2026〕105002-3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杨*整改,因当事人杨*未随身携带密闭篷布,故其行驶至城区后立即采取了密闭措施,未造成撒漏污染;

证据八: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涪陵)城照片〔2026〕105002-4号,证明当事人杨*出发地为重庆市涪陵区望州关片区城中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工程项目,其违法行为自该项目出发即处于连续状态,该项目位于城市建成区内。 

2026年3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6〕10500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驾驶渝 DV9***重型自卸货车未采取密闭措施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的规定,鉴于你已按照执法人员要求,对驾驶的渝DV9***自卸货车进行整改,立即设置了密闭装置,未造成撒漏污染,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及《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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