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涪陵区香满园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陈*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H4Y
联系电话:135*****287
经营场所:重庆市***********************1-7号
你于2026年5月15日14时00分左右,实施了在重庆市涪陵区中山路120号人行道(系涪陵区次干道)擅自超出门窗、外墙经营的行为,2026年5月15日15时28分被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你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临街商场、门店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经营”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05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6年5月15日14时00分左右,在重庆市涪陵区中山路120号人行道(系涪陵区次干道)摆放收折篷一个、桌子二张上堆放卤菜、展示牌七块,正在进行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临街商场、门店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经营”的规定。当事人经我局责令改正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但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初次违反,危害后果轻微。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涪陵区香满园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陈*霞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身份信息证明原件,证明:涪陵区香满园食品经营部(陈*霞)为本案适格当事人;
证据二: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6〕第000014号),证明:当事人现场违法情况;
证据三: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6〕第000014号),证明:我局在2026年5月15日告知当事人已依法予以立案;
证据四: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渝(涪陵)城勘图字〔2026〕第000014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位置;
证据五: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6〕第000014号),证明:我局在2026年5月15日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
证据六: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涪陵)责停(改)通字〔2026〕第000014号),证明:我局在2026年5月15日告知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七: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渝(涪陵)城照片字〔2026〕第000014号)(共三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证据;
证据八: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涪陵)城复录字〔2026〕第000014号)(共二张),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及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现场证据;
证据九:陈*霞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6〕第000014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
2026年5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6〕第00001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认可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超出门窗、外墙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临街商场、门店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经营”的规定,鉴于你经我局责令改正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但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初次违反,危害后果轻微。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我局责令改正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但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初次违反,危害后果轻微。根据《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三)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附件5序号133“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85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