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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5059L/2026-00116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11
  • 标题
  • 况某未按照批准路线清运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渝(涪陵)城罚决字〔2026〕105007号
  • 有 效 性

况某未按照批准路线清运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当事人:况**

联系电话:15*******06

身份证号码:500************218

住址:重庆市********************组

你于2026年3月22日驾驶渝DW0***重型自卸货车,装载涪陵区望州关片区城中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工程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往涪陵区白涛街道方向行驶,该车辆实际行驶路线与批准行驶路线不一致,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者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3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6年3月22日,你驾驶渝DW0***重型自卸货车,装载涪陵区望州关片区城中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工程项目生产的建筑垃圾,往涪陵区白涛街道方向行驶,该车辆实际行驶路线与批准行驶路线不一致。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况**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况**住址且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证据二: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6〕105007号),证明当事人况**驾驶渝DWO712重型自卸货车未按审批路线运输建筑垃圾事实清楚;

证据三: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渝(涪陵)城立通字〔2026〕105007号),证明向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事实清楚;

证据四: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验)录字〔2026〕1005007号),证明当事人况**驾驶渝DW0***重型自卸货车未按审批路线运输建筑垃圾事实清楚;

证据五: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涪陵)城照片〔2026〕105007-1、2号),证明况**驾驶渝DW0***重型自卸货车在重庆市涪陵区往白涛街道方向清运建筑垃圾;

证据六: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涪陵)城照片〔2026〕105007号-3、4号),证明况**驾驶渝DW0***重型自卸货车已按规定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并运输到指定的倾倒地点即黄旗物流园回填项目;

证据七: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渝(涪陵)城勘图字〔2026〕105007号,证明当事人况**驾驶渝DW0***重型自卸货车未按审批路线运输建筑垃圾违法地点;

证据八:《涪陵区望州关片区城中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工程项目弃土运输的情况说明》一份,城乡环卫科愉快政通知截图一张及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渝(涪陵)城视制字〔2026〕105007-1号,证明号牌为渝DW0***的车辆系该项目申请备案的运输车辆,运输公司为重庆振邦物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证据九:《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增涪陵区望州关片区城中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工程项目弃土场地及运输线路的函》一份,领导批示截图一张及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渝(涪陵)城视制字〔2026〕105007-2号,证明涪陵区望州关片区城中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工程项目运输承包单位为重庆港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车辆与证据8中的备案车辆保持一致,建筑垃圾的审批清运路线为太极森林公园-宏声大道-顺江大道-乌江大桥-涪清路-长江三桥-点易路-黄旗物流园回填项目。

2026年5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直接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6〕105007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未按照批准路线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者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你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按规定的路线清运,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且无其他从重情节,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者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和《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附件5,序号:170“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无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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