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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5059L/2026-0012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16
  • 标题
  • 王某擅自修建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渝涪陵城罚决字〔2026〕第000015号
  • 有 效 性

王某擅自修建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当事人名称:王*

身份证号码:500************01X

联系电话:155*****499

住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文慧路**号*幢**-*

你于2023年12月实施了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行为,本机关于 2026年05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涪陵区宏声大道99号金科博翠府第30幢1-3(跃2)处修建建筑物,于2023年12月开始动工,现已完工,经我局委托重庆市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涪陵区宏声大道99号金科博翠府第30幢1-3(跃2)王肯房屋增建建筑面积测量报告》,增建违法建筑物6处,增建面积22.16平方米。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图》1份、重庆市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涪陵区宏声大道99号金科博翠府第30幢1-3(跃2)王*房屋增建建筑面积测量报告》1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5份,证明:受委托人王**参与现场勘测并指出四至界限和违法建设的位置、结构、新增建筑范围面积等具体情况;

证据二:《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系本案适格当事人,参与调查合法有效;

证据四:《个人授权委托书》1份、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王**参与调查合法有效;

证据五:重庆市涪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既有建筑新增结构房屋质量评估报告》(报告编号:〔2026〕检(评)字第00001号)1份,证明:该建筑物的安全性;

证据六:重庆金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市场价格咨询报告》1份,证明:金科博翠府小区别墅(合院)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单价:2700元/平方米;别墅(合院)房屋外增扩建成阳台类建筑、室外檐廊建筑(有永久性顶盖、框架柱无围合结构)建筑面积单价:1350元/平方米;

证据七:《承诺书》和《违法建筑自愿接受没收违法收入处置 申报 表》各1份,证明:明当事人自愿接受处罚,自愿负责建筑安全责任,自愿放弃违法建筑部分征收补偿;

证据八:《相邻权人征求意见表》1份,证明:该处违法建筑接受没收违法收入处置取得相邻权人同意,不影响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证据九:《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确认送达地址有效;

2026年6月16日 ,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听告字〔2026〕第00001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辨以及听证权利,要求立即接受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收入人民币伍万陆仟叁佰柒拾陆元整(¥56376.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上缴被处没收违法收入的,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将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日起每日按照没收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没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二维码

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缴纳罚款。扫码完成后,可在手机上直接支付,当事人也可在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使用20位缴款码付款。缴款收据可登录渝快办自行下载或要求执法单位提供。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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