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谭*
性别:男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马鞍****60号
身份证号:5001**********1756
你于2026年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实施了在涪陵区聚龙大道与滴水岩路交叉附近,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红叶石楠片植灌木)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2月28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于2026年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涪陵区聚龙大道与滴水岩路交叉附近,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长3.6米,宽4.3米,面积为15.48平方米的城市园林树木(红叶石楠片植灌木)。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谭*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谭*为本案适格当事人,谭*参与调查合法有效;
2、《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6〕112001号),证明:我局在2026年2月28日告知当事人已依法立案;
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确认当事人文书送达地址;
4、《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6〕112001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渝(涪陵)城勘图字〔2026〕112001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涪陵)城照片〔2026〕112001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现场情况;
5、《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6〕112001号);证明我局在2026年2月28日要求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案调查;
6、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份,为《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6〕112001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6〕112001-4号);对证人社区网格员的询问笔录2份,为《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6〕112001-2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6〕112001-3号);《场地租赁协议书》、《情况说明2》、《情况说明3》各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红叶楠木片植灌木)违法事实清楚;
7、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打印件、《证人身份证明》2份,证明参与调查合法有效;
8、《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服务中心情况说明1》,证明:当事人砍伐的红叶石楠片植灌木为城市园林主管部门种植和管理范围,以及相应的补偿标准;
9、《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涪陵)城责停(改)通字〔2026〕112002号),证明我局在2026年3月3日已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0、《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2份,(渝(涪陵)城复录字〔2026〕112001-1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涪陵)城复录字〔2026〕112001-2号);证明当事人在2026年3月6日17时30分内未按原树种原面积补植被砍伐的城市园林树木,未恢复原状。
2026年5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6〕112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听告字〔2026〕11200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得擅自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以外树木的,不得对绿地资源造成损害。”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经责令改正后未改正违法行为。对照《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既无从轻情节,又无从重情节,但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性,且考虑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违法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的三倍至十倍处以罚款;”和《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你从轻处罚,处补偿金额的4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1672元(大写贰万壹仟陆佰柒拾贰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