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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5059L/2026-00125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18
  • 标题
  • 何某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建筑渣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渝涪陵城罚决字〔2026〕第000017号
  • 有 效 性

何某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建筑渣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当事人名称:何*明

身份证号码:512************371

联系电话:150*****728

住址:重庆市涪********2组7号

你于2026年5月21日实施了驾驶渝DB2***重型自卸货车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建筑渣土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本机关于 2026年05月21日立案调查。

你于2026年5月21日在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致韩加油站旁驾驶渝DB2***型自卸货车未采取密闭措施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证明:当事人何*明违法位置;

证据二:当事人何*明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何*明的身份适格;

证据三: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何*明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建筑渣土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何*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整改;

证据五: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何*明对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六: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渝DB2***重型自卸货车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建筑渣土的违法现场事实;

2026年6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6〕第000017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于2026年5月21日在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致韩加油站旁驾驶渝DB2***重型自卸货车未采取密闭措施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的规定,鉴于你初次违反,且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未造成污染,无其他从重情节,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参照《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附件5第172项“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造成污染面积20㎡以下但无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 (账号:2417010120350000012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统一缴费平台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缴款二维码

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缴纳罚款。扫码完成后,可在手机上直接支付,当事人也可在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使用20位缴款码付款。缴款收据可登录渝快办自行下载或要求执法单位提供。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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