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小田溪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
联系电话:15****00
社会信用代码/其他许可证编号:555************22R
住所:重庆市*****************号
你单位于2026年5月3日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本机关于 2026年05月0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6年5月3日你单位在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小田溪社区4组四角塘(小地名)建设黄**、王**等联户建房地质勘察项目,将施工产生的工程渣土未经核准,擅自由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小田溪社区4组四角塘(小地名)运输至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小田溪社区2组龙洞湾(小地名)进行倾倒处置。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周**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小田溪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小田溪社区居民委员会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证据二: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小田溪社区居民委员会在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小田溪社区4组四角塘(小地名)建设黄**、王**等联户建房地质勘察项目实施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证据三:现场勘验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黄**、王**等联户建房地质勘察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拒绝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签字,执法人员对勘验过程进行全过程记录;
证据四: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禹*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禹*参与本案调查身份适格;
证据六: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有限公司房屋鉴定建议意见书复印件,证明:黄**、王**等联户建房地质勘察项目原房屋系危房,进行拆除施工;
证据七:行车记录仪拍摄处置建筑垃圾视频,证明:证明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小田溪社区居民委员会在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小田溪社区4组四角塘(小地名)建设黄**、王**等联户建房地质勘察项目实施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证据八:区公安交通管理支队调取项目周边道路监控视频,证明: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小田溪社区居民委员会在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小田溪社区4组四角塘(小地名)建设黄**、王**等联户建房地质勘察项目实施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证据九:白涛街道小田溪社区现场调查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小田溪社区居民委员会在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小田溪社区4组四角塘(小地名)建设黄**、王**等联户建房地质勘察项目实施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证据十:调查询问笔录(禹*),证明: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小田溪社区居民委员会在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小田溪社区4组四角塘(小地名)建设黄**、王**等联户建房地质勘察项目实施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证据十一:现场照片及黄**、王**等联户建房地质勘察项目城区国土空间用地规划图定位截图,证明:黄**、王**等联户建房地质勘察项目位于城市规划区内;
证据十二:白涛街道关于工程渣土回填情况说明,证明: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小田溪社区2组龙洞湾(小地名)区域将回填用于后续城市建设及永隆路建设项目;
2026年6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6〕第00000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鉴于当事人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违法处置建筑垃圾1000m3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附件5 第219 项“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1000m3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账号:2417010120350000012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缴款二维码
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缴纳罚款。扫码完成后,可在手机上直接支付,当事人也可在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使用20位缴款码付款。缴款收据可登录渝快办自行下载或要求执法单位提供。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