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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5059L/2026-00128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25
  • 标题
  • 夏某擅自修建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渝涪陵城罚决字〔2026〕第000031号
  • 有 效 性

夏某擅自修建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当事人名称:夏**

身份证号码:512*********0049

联系电话:18*********533

住址:重庆市**************号8-4

你于2025年11月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聚贤大道19号奥体·中央公园27幢(原B5幢)1-1(跃2)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违法建设的行为,本机关于2026年06月0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未经批准,擅自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聚贤大道19号奥体·中央公园27幢(原B5幢)1-1(跃2)修建建(构)筑物,2025年11月开工建设,2026年3月完工,用于居住。经我局委托重庆华建测绘有限公司对你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聚贤大道19号奥体·中央公园27幢(原B5幢)1-1(跃2)房屋开展实地测量工作,并形成房屋测绘报告,得到超房屋产权批复范围共8处,合计面积41.73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违法建筑。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证明当事人夏**在涪陵区马鞍街道聚贤大道19号奥体·中央公园27幢(原B5幢)1-1(跃2)修建建(构)筑物的违法建设建事实清楚;

证据二:《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勘验(检查)笔录》1份、《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勘验(检查)笔录附图》1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3份、重庆华建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涪陵区聚贤大道19号奥体·中央公园27幢(原B5幢)1-1(跃2)(夏**)户现状测绘报告》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夏**参与现场测绘并指出四至界限和违法建筑位置、面积、楼层违建部分等情况,并认可测绘结果;

证据三:夏**身份证复印件1份、《不动产权证》复印件1份,证明:夏**系本案适格当事人,参与调查合法有效;

证据四:《承诺书》、《违法建筑自愿接受没收违法收入处置申报表》和《相邻权人征求意见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自愿接受处罚,自愿负责建筑安全责任,自愿放弃违法建筑部分征收补偿,以及该处违法建筑接受没收违法收入处置已取得相邻权人同意;

证据五:重庆中亿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既有建筑新增结构安全性评估报告》1份,报告编号:ZYBG202400119,证明:房屋整体结构现状安全;

证据六:重庆金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市场价格咨询报告》1份,报告编号:重金咨评(2025)字第0126号,证明:该工程项目的市场价值;

证据七:原业主接受罚没的《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部位、缴款书扫描件各1份,证明:原业主已对原搭建部分进行罚没;

2026年6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听告字〔2026〕第00003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聚贤大道19号奥体·中央公园27幢(原B5幢)1-1(跃2)违法修建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除外”之规定,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对建筑质量符合规定,不影响规划实施,不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处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之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收入人民币柒万伍仟伍佰柒拾肆元壹角整(¥75574.10)。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或逾期未上缴被处没收违法收入的,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五款:“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拆除(回填)违法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提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未上缴被处没收的违法收入的,可以每日按照罚款数额、没收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将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日起每日按照没收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没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缴款二维码

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缴纳罚款。扫码完成后,可在手机上直接支付,当事人也可在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使用20位缴款码付款。缴款收据可登录渝快办自行下载或要求执法单位提供。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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