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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5059L/2026-0016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7-24
  • 标题
  • 涪陵区鲁居酒店(袁雪连)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渝涪陵城罚决字〔2026〕第000027号
  • 有 效 性

涪陵区鲁居酒店(袁雪连)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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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涪陵区鲁居酒店(袁雪连)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袁**

联系电话:150****7082

社会信用代码/其他许可证编号:92500102MAE1HKF733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

你于 2025年4月、5月、12月实施了在涪陵区马鞍街道太白大道38号正宇国际未按技术规范设置户外招牌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安全:(一)户外招牌的设计、制作、用材、安装以及维护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质量、安全规范;”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06月0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4月、5月、12月,在涪陵区马鞍街道太白大道38号正宇国际面向百汇广场方位屋顶眉檐玻璃幕墙上、沿聚龙大道方位屋顶眉檐玻璃幕墙上和沿太白大道方位一层全季酒店大堂门檐上未按技术规范设置“全季酒店”户外招牌。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涪陵区鲁居酒店(袁雪连)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袁**身份证打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明1份、代理委托书1份、代理委托人傅**身份证打印件1份 ,证明:涪陵区鲁居酒店(袁雪连)为本案适格当事人,傅**参与调查合法有效 ;

证据二:《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6〕000027号),证明:我局在2026年6月3日告知当事人已依法予以立案;

证据三:《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确认当事人文书送达地址;

证据四:《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6〕000027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渝(涪陵)城勘图字〔2026〕000027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涪陵)城照片〔2026〕000027号)3张,证明:当事人未按技术规范设置户外招牌现场情况;

证据五:《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6〕第000027号),证明:我局通知当事人已依法予以立案,并要求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案调查;

证据六:《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6〕000027号),证明:当事人未按技术规范设置户外招牌事实清楚;

证据七:《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决定书》(渝(涪陵)城责改决字〔2026〕第000027号),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八:《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涪陵)城复录字〔2026〕000027号)3张,证明: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进行整改;

2026年7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6〕第000027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辨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安全:(一)户外招牌的设计、制作、用材、安装以及维护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质量、安全规范;”的规定,现根据《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经责令改正后未改正违法行为,参照《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序号245“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75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账号:2417010120350000012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缴款二维码

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缴纳罚款。扫码完成后,可在手机上直接支付,当事人也可在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使用20位缴款码付款。缴款收据可登录渝快办自行下载或要求执法单位提供。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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